天天关注:“北向互换通”规则落地 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200亿元
央广网北京4月29日消息(记者 冯方)为规范开展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相关业务,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利率互换市场秩序,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23年4月28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互换通”是指,境内外投资者通过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连接,参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和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机制安排。本办法适用于“北向互换通”,即香港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境外投资者(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经由香港与内地基础设施机构之间在交易、清算、结算等方面互联互通的机制安排,参与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南向互换通”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境外投资者可通过受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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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目前“北向互换通”下受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包括TradeWeb、Bloomberg,未来可应市场需求加入其他受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受认可的境内电子交易平台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为便利境外投资者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北向互换通”参照“债券通”相关安排,由境内投资者(即“互换通”报价商)与境外投资者进行交易,“互换通”报价商名单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查询。“北向互换通”交易在境内电子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一经达成即视为交易已确认。境外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境外电子交易平台与境内电子交易平台的连接,向境内电子交易平台发送交易指令,与“互换通”报价商达成交易。
境外投资者需要申请获得场外结算公司清算会员资格或作为清算客户委托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代理清算,并与场外结算公司综合清算会员签订客户清算协议。交易达成后,境内外清算机构对交易进行风控检查,对于符合集中清算要求的交易及时纳入集中清算。境外机构通过场外结算公司或其综合清算会员完成保证金及资金结算。
关于在“互换通”业务中,境内外清算机构如何进行衍生品交易的合约替代,上述负责人表示,合约替代是指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针对已成交的交易充当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的一种法律安排,并据此与买方和卖方建立两个新合约,以清偿买卖双方之间的初始债务。“北向互换通”业务中,境外与境内参与者达成的交易在经过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的集中清算审核后,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于当日将交易进行合约替代,进入集中清算,生成为三个独立的新合约,分别为境外参与者与场外结算公司、场外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与境内参与者之间的合约。境外与境内参与者之间将不再存在合同关系。对于未纳入集中清算的交易,依照成交双方约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
“互换通”业务场景下的跨境资金流动如何管理?
上述负责人介绍,在“互换通”业务场景下,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的跨境资金结算主要通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办理。同时,场外结算公司可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和人民币“互换通”结算专用存款账户(NRA账户),作为极端情况下应急结算安排。NRA账户收支范围包括:“互换通”交易结算资金、因“互换通”交易结算需要在应急情况下所融入资金的本息和费用以及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支出等。
此外,作为“互换通”业务风控方案的一部分,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将针对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建立“互换通”资源池安排。双方向“互换通”资源池缴纳担保品,该资源池独立于每一中央对手方从各自清算参与者收取和追缴的保证金、清算基金之外,不用于任何会员机构的违约损失分摊。上海清算所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场外结算公司名义于境外开立的“互换通”专用账户,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的资金存放在以上海清算所名义于境内开立的“互换通”专用人民币/外币账户(其中外币账户的性质为“资本项目-非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资金账户”,账户代码为2417,专项用于办理场外结算公司向资源池缴纳外币资金相关业务),相关账户内资金可豁免跨境债权债务登记及额度管理要求。场外结算公司与上海清算所每日基于双方清算所之间的风险敞口计算“互换通”资源池要求,并通过境内外存管银行办理人民币或外币资金的跨境划转。
上述负责人提到,有汇报责任的机构应当及时履行报送义务。上海清算所和境内资源池存管银行应当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报送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被撤销的交易如涉及双边结算补偿金的,相关境内结算银行应当进行跨境人民币收支信息报送。上海清算所、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义务,原则上“互换通”交易和资源池业务由上海清算所集中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补偿金等不经由上海清算所清算的交易或资金收付,由境内投资者等相关主体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北向互换通”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200亿元
为确保市场平稳运行,“北向互换通”充分考虑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情况,初期全市场每日交易净限额为200亿元人民币(即全部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开展利率互换交易在轧差后的名义本金净额每日不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清算限额为40亿元人民币(即上海清算所与场外结算公司之间净头寸对应的“互换通”资源池风险敞口上限为40亿元人民币)。未来,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调整额度,并对外公布。
《暂行办法》提到,使用外汇参与交易的,其交易到期或不再继续参与的,原则上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回外汇。
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为方便持有外汇的境外投资者通过“北向互换通”投资内地银行间金融衍生品市场,使用外汇的境外投资者可在香港结算行办理外汇资金兑换,香港结算行由此所产生的头寸可到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平盘。初期,境外投资者可选择一家香港结算行办理业务。香港结算行为境外投资者办理外汇资金兑换时,应当做好真实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所兑换的资金用于“北向互换通”交易。其交易到期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继续投资,如用于非“北向互换通”投资用途,应当通过香港结算行兑换为外汇。
上述负责人表示,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增加投资品种,调整交易和清算额度,优化交易清算安排,为境外投资者提供更加便利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另外,两地监管当局将结合各方面情况,在风险可控、对等互利的原则下,适时研究扩展至“南向互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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